海关 对进 报关 手续 报关 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 报关 注册登记制度。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 进出口 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 海关 办理报关注册登记。
要履行 进出口 货物的出口货物,必须先经 海关 批准成为 报关单 位。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,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;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。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,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。报关业务,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 报关员 办理。 报关员 必须经海关培训、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《 报关员 证》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。
进出口 商向海关报关时,需提交以下 单证 :
1、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 。一般进口货物应填写一式二份;需要由海关 核销 的货物,如加工贸易货物和保税货物等,应填写专用 报关单 一式三份;货物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,应另填一份退税专用报关单。
2、货物发票。要求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,对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,结算方式是待货物销售后按实销金额向出口单位结汇的,出口报关时可准予免交。
3、陆运单、 空运 单和 海运 进口的提货单及 海运 出口的装货单。海关在审单和验货后,在正本货运单上签章放行 退还报关贡,凭此提货或装运货物。
4、货物装箱单。其份数同发票。但是散装货物或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可免交。
5、出口收汇 核销 单。一切出口货物报关时,应交验外汇管理部门加盖"监督收汇"章的出口收汇 核销 单,并将核销编号填在每张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处。
6、海关认为必要时,还应交验贸易合同、货物产地证书等。
7、其它有关 单证 。包括:
(1)经海关批准准予减税、免税的货物,应交海关签章的减免税证明,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需另交验海关核发的进口设备清单;
(2)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出口的货物,应交验海关核发的"登记手册"。
代理报关是相对于自理报关来说的,两者都是针对进出口货物报关来讲的。
代理报关又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。
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,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。
间接代理报关是指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,以报关企业自身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。